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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文与艺术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细则

作者: 时间:2023-09-05 点击数: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支持研究生顺利完成学业,激励研究生勤奋学习、积极进取,根据财政部、教育部《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13]219号)、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教育厅《辽宁省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辽财教[2014]376号)及《沈阳化工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办法(修订)》,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研究生是指纳入学校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研究生。获得奖励的研究生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第三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由财政拨款和学校投入设立,每年评审一次。

第四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杜绝弄虚作假。

第五条:研究生在基本学制年限内可多次获得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但获奖成果不可重复申报使用。

第二章奖励比例、标准与基本条件

第六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等级设置额度标准及遴选比例分配按照学校当年制定的标准执行。

第七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高等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品学兼优;

(四)积极参与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

第八条:研究生在学业奖学金评定的规定期限内有下列情况者,不具备参评资格:

(一)未经批准,不按时足额缴纳学费、住宿费;

(二)未按学籍管理规定进行学期注册;

(三)出现重修课程或考试违纪、作弊记录;

(四)因违反校规校纪受到纪律处分;

(五)无正当理由,未按期完成学位论文各环节考核;

(六)因休学、保留学籍、因私出国留学等原因未在校学习;

(七)有经查实的学术失范行为;

(八)超出基本学制年限。学业奖学金的发放年限原则上为研究生基本学制年限,因攻克科研难题,参与重大项目等原因,经学校特殊批准的超出基本学制年限但不超过最长学制年限的研究生,可申请学业奖学金,须由学生本人申请,学院同意,报请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批准。

第九条:在学制年限内,因导师派出实习实践、学校公派出国留学或校际交流在境外学习的研究生,仍具备当年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申请资格。

第十条:获得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奖励的研究生,可以同时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研究生助学金等其他研究生奖助政策资助。

第三章评审组织与程序

第十一条:学院成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由主要负责人任主任委员,主管研究生教学培养和学生管理工作的负责人任副主任委员,研究生导师代表、行政管理人员代表、研究生代表任委员,人数应为单数,总人数不少于11人,其中研究生导师代表(学院负责人除外)人数占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30%,研究生代表人数占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0%。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组成情况报学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十二条: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制定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相关政策并报学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负责统筹领导、协调和监督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工作,并裁决有关事项申诉。

第十三条: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本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申请组织、初步评审等工作。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应在《沈阳化工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办法(修订)》规定的基础上,参照《沈阳化工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综合测评参考指标体系》(见附件),并结合本学院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实际,充分考虑研究生不同年级的差异,制定本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报学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评审实施细则要相对稳定并发挥对研究生的导向作用,能全面衡量研究生思想品德、学习成绩、科研成果、社会实践等各方面表现,能量化考核的须量化。对专业学位研究生,评审标准应偏重考察其实践创新能力和体现职业能力的实践成果。

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应按照本细则第六条规定的学业奖学金等级和覆盖面确定不同培养类别和年级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名额,不同培养类别和年级研究生获得学业奖学金的总人数不能超过本细则第六条规定的比例。

第十四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一般于每年9月组织评审,具体程序为:

(一)公布评审细则。

(二)个人申请。符合条件的研究生如实填写《沈阳化工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申请审批表》,经导师推荐后向学院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科教融合联合培养的研究生在其专业所属的学院参加评审。

(三)学院评审和公示。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严格按照学院评审实施细则的规定,逐一核实申请材料,认真组织开展评审工作。评审过程中充分尊重学术组织、研究生导师的评价意见,确定的推荐名单,要在学院进行不少于3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将《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含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获奖名单汇总表》及评审情况总结报告提交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相关评审材料由学院留存备查。

第十五条:对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学院公示期内向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过期不予受理。

第十六条:研究生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提交真实有效的学业奖学金申请材料,对在申请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一经查实,取消其参评资格,已获得奖学金的,撤销其荣誉称号,追回已发奖学金,并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七条:学院在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过程中,认真审查、严格把关,并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执行。对发现有徇私舞弊或违反规定程序的情况,视情节严肃追究相关当事人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四章资金管理

第十八条:学校公示无异议后,学校将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一次性发放至获奖研究生个人银行卡账户,并颁发荣誉证书,予以表彰,同时将相关获奖审批表等材料归入本人档案。

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细则由人文与艺术学院制定并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细则自2023年开始施行。

 

附件:人文与艺术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综合测评参考指标体系


附件:

人文与艺术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

综合测评参考指标体系

一、指标权重

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应综合考虑思想品德学习成绩科研成果社会实践等四个方面的表现,学院根据专业特点,采取不同权重进行评审。具体参考标准如下:

1. 专业型硕士研究生

各类考核项目权重表,计量单位:%

年级

思想品德W1

学习成绩W2

科研成果W3

社会实践W4

二年级

10

50

20

20

三年级

10

10

60

20

2.总分及计算

P为总分、M为考核项目、W为权重,即:

P=M1×W1+M2×W2+M3×W3+M4×W4+其他加分

二、主要考核项目计分说明

1.思想品德(M1

主要考察研究生在校期间思想政治素质综合表现,满分100分,由导师评分(占50%)、辅导员评分(占50%)两部分相加组成。

2.学习成绩(M2

M2为研究生除选修课以外的所有课程的平均成绩。

3.科研成果(M3

科研成果包括专业领域内发表论文、软件著作权等,具体加分标准参照下表。

专业型硕士研究生具体加分标准参照表

类别

奖励分/

具体对应数据库及期刊

学术论文

100

SCISSCIAHCI和人大复印、新华文摘、中国社会科学文摘检索或收录的论文,或影响巨大的未被收录的期刊。

70

EIISTP检索或收录的论文或发表于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CSCD)来源期刊中的核心库、中国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来源期刊,或影响较大大的未被收录的期刊。

40

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CSCD)来源期刊中的扩展库、中国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扩展版来源期刊、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PKU,也称北大核心)、中国科技论文统计源期刊(ISTIC,也称科技核心)、中国人文社科学报核心期刊、中国科技论文与引文数据库(CSTPC)、专业期刊,或复合影响因子1.5的论文可参照此条执行。

30分

影响较大专业期刊、学报(复合影响因子≥0.6

20分

本科高校学报(含沈阳化工大学学报)、影响较大的省级专业期刊(0.6>复合影响因子≥0.3

15分

本科高校学报、专业性较强的职业学院/专科学校学报、省级专业性期刊(0.3>复合影响因子≥0.15

10分

本科高校学报、职业学院/专科学校学报(复合影响因子<0.15)

5分

其他一般省级期刊(正刊)5000字以上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15/

授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本专业领域)

研究生创新实践项目

10/

省级

5/

校级

相关说明:

1)各项科研成果的认定原则上应为申请人在研阶段取得,且该成果不可重复申报使用(使用某成果参评但未评上视为未使用)。成果认定须提供各类成果的原件作为参评依据,发表的论文可以使用录用通知书、版面费发票和期刊被知网收录证明(网页截图即可)作为参评依据(不需要版面费的期刊,提供相关证明),但是在合理的期限内须提供正式发表的证据,否则,将剔除该论文加分项,剔除该论文加分项后,如果综合测评得分不符合原来的学业奖学金获得条件,要退回学业奖学金。上一年度使用论文录用通知书作为参评材料并获得奖学金的学生,本年度不得使用见刊后的该论文参评本年度的奖学金。

2)科研成果内容要与本人学位论文和在研期间承担的科研项目紧密相关,否则不予认定。

3)各项科研成果须以沈阳化工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

4)论文须为申请者本人为第一作者,申请者本人为第二作者(本人导师或具有导师资格的团队导师第一)论文,可等同为研究生独撰论文。校内、外指导教师须为学校正式发文聘任的指导教师。论文取最高级别3篇计分。

5)同一篇论文被不同刊物收录(转载),以最高级别刊物加分,不累加。

6)省级学术期刊、核心期刊的增刊、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软件著作权每个学生不能超过2项。

7)研究生创新科研项目需包含在学校研究生工作部公布的项目目录中。科研成果,研究生创新科研项目,遵循学校的规定,只计算排名中学生范围排名前两位的学生,其他排名不算在内;排名第一赋分60%,排名第赋分40%

4.社会实践(M4

包括参加各类学生竞赛活动及获奖、获得的各种荣誉、参加学生工作、社会实践和志愿服务获得的荣誉、获得技能与资格证书等。

1)学生竞赛加分

学生竞赛包括参加各级各类学科竞赛、学术论坛、体育、文艺、演讲、征文及知识竞赛等。获奖类别分个人获奖和集体获奖两类。

个人获

奖等级

国家级及以上

 级(市级)

 

优秀

优秀

分值

(分/项)

40

30

25

20

25

20

15

10

8

5

3

相关说明:

  1. 学术论坛主办单位应为社工学会、教育学会,其他社会工作相关的学会需经评审委员会认定;演讲应为教育、党团部门举办的正规演讲比赛,或在专业相关的论坛上发言、交流获奖;征文应为专业类相关征文;知识竞赛仅限与社会工作专业相关的竞赛。

  2. 获奖认定以竞赛组织部门正式发布的获奖文件(含官方网站公布的获奖文件)或获奖证书为准。

  3. 各项竞赛获奖成果的认定原则上应为申请人在研阶段取得,且该成果不可重复申报使用(使用某成果参评但未评上视为未使用)。成果认定须提供各类成果的原件作为参评依据。

  4. 学科竞赛的等级核定参照研究生工作部(研究生院)发布的学科竞赛认定范围;由各学院主办的赛事不能定为校级,原则上在校级比赛赋分的基础上减半计算。

  5. 集体获奖项目的分值为个人项目的1.5倍,项目成员数小于等于3人,排名第一赋分60%,其他成员平均分配剩余40%;项目成员数大于3人,排名第一赋分40%,其他成员平均分配剩余60%

  6. 同一竞赛项目,不同层级竞赛获奖不累计计分,只按最高得分奖项计分。

  7. 同一竞赛项目中有多类或多个作品获奖,不累计计分,只按最高得分奖项计分。

  8. 针对立项结题类的学科(设计)竞赛等项目,立项并结题的可列入竞赛奖励,并按照相应的国家级、省级、校级三等奖处理

  9. 除学科竞赛、学术论坛外其他竞赛限五项。

2)荣誉加分

内容/加分/级别

国家

先进事迹受表扬

15

12

9

6

优秀团、学、班级干部

15

12

9

6

优秀党员、先进个人

15

12

9

6

注:集体表彰减半加分;一学年内同一项目多次获奖按最高分计算一次,不重复计算。校级荣誉称号仅限研工部、团委面向全体研究生评选的称号。

3)参加学生工作加分

研究生参加学生工作,考核称职以上的给予一定加分,分别由研究生工作部、学生处、学院党、校团委(含院团委)等负责考核和赋分,同一个人多重身份就高加分一次,不累计。

 

主要内容

加分标准

校研究生会主席团成员

6

校研究生会各部负责人、校社团负责人;

院研究生会主席团成员、班级党()支部书记、班长

4

校各社团内各部门负责人;院研究生分会各部负责人

3

校研究生会干事、校社团干事;

2

院研究生分会干事、院社团干事;各班班委、寝室长

1

4)社会实践和志愿服务

参与社会实践和志愿服务的先进团队负责人按国家级、省级、市级、校级分别计30分、25分、15分、8分,其他成员计3分,人数不超过15人。社会实践和志愿服务先进个人按国家级、省级、市级、校级分别计15分、12分、9分、6分,同类项目就高计分,不重复计算。

5.其他加分事项

1)专业技能或职业资格证书

研究生参加与专业领域相关的资格考试及技能认证,如获得社会工作师、心理沙盘师等各种专业领域相关技能和职业资格证书,每项加1分,该项加分只限技能和职业资格证书取得年度使用。

2)大学英语六级

研究生参加大学英语六级考试并通过(含425分及以上),加0.5分,该项加分只限英语六级通过年度使用。

3)参加(专业)志愿服务实践

研究生参加学院认定的非课程实践的(专业)志愿服务实践,每项加0.2分,最高不超过1分。

志愿服务由校团委、学院分团委、学工办、实践中心组织的相关志愿服务活动予以认定,学生作为学生干部工作职责内容不予以认定,参与社会工作专业机构和志愿服务组织开展的相关活动,需提供主办方开具的相关证明,包括时间、事件、时长、以及参加活动内容等。社区出具的志愿服务证明不予认定

其他未列入事项,学院在参考此细则及学校相关规定的基础上,由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结合学科和专业特点予以认定,认定要合理且不能与本细则的其他部分相矛盾,最终解释权在人文与艺术学院评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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